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章程制定政策依据
为保证学校2025年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规、国务院和北京市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以及教育部、北京市教育考试院的有关规定,全面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院校名称以及主管部门
院校名称:北京网络职业学院
学校主管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第三条 办学层次、办学类型以及毕业颁证
办学层次:专科
办学类型:全日制普通民办高等职业院校
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毕(结)业条件者,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并在教育部学信网上电子注册。退学者,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四条 校址以及办学地点
学校地址:北京市房山区大窦路12号
办学地点:北京市房山区大窦路12号第五条 招生依据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招生委员会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实施机构
招生宣传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定及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 监督机构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有关人员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设在学校教务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并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招生计划分配原则和办法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以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院或者高招办公布信息为准,同时也在学校网站上公布。
第十条 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
学校无预留招生计划。
第四章 录取
第十一条招生录取规则1.调档比例
学校根据各省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和调档分数线。录取时,经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学校将根据生源状况和生源质量在相应省份适量调整招生计划。
2.专业分配原则
平行志愿投档原则为“分数优先,遵循志愿”;顺序投档原则为“志愿优先,遵循分数”。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的情况下,对于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可调到未录满的专业;对于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学校按照考生投档分由高到低确定录取专业,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级差。在考生投档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高考文化课总分高者,高考文化课总分相同时优先录取专业志愿顺序靠前者,高考文化课总分及报考专业志愿顺序均相同时,进行单科成绩比较(文史类单科排序为语文、数学、外语,理工类单科排序为数学、语文、外语,高考综合改革省份单科排序为语文、数学、外语),单科分数高者优先录入报考专业。
3.加分政策
对考生加分的处理按招生省份的规定执行。学校认可招生省份的加分投档的政策和规则,按考生政策性照顾加分后的成绩录取。
4.高考改革省份相关要求
对于实行“选考科目”招生改革试点省份考生,符合选考科目要求,按照招生省份的招生工作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专业录取的特殊要求和限制条件1.语种要求:不限语种
2.单科成绩要求:单科成绩没有要求3.体检要求:被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达到有关录取标准的,予以正常录取。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4.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身体条件要求:
在符合以上体检要求的基础上,我校对考生的身体状况的补充规定:
(1)对视力的要求:双眼无色盲、色弱或弱视;矫正视力达5.0及以上。
(2)对身高体重的要求:男170CM-185CM、女160CM-175CM,体态匀称。
(3)五官端正、形象好、听力正常、身心健康、无纹身。
(4)对既往病史的要求:无精神病及癫痫病史,肝功能正常,无传染病及各类慢性疾病。
(5)对表达能力的要求:口齿清楚,普通话流利,英文发音基本准确。
(6)对过往记录的要求:在公安机关无违法违纪记录。
第五章 收费、退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十三条 收费标准
专业代码 | 专业名称 | 学费(元/学年) |
510207 | 信息安全技术应用 | 18800 |
510202 | 计算机网络技术 | 18800 |
460704 | 智能网联汽车技术 | 15800 |
590204 | 网络舆情监测 | 15800 |
500606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 | 12800 |
510209 | 人工智能技术应用 | 18800 |
510205 | 大数据技术 | 18800 |
510203 | 软件技术 | 18800 |
590302 | 智慧健康养老服务与管理 | 12800 |
530302 | 大数据与会计 | 15800 |
560102 | 网络新闻与传播 | 15800 |
560202 | 广播影视节目制作 | 18800 |
510204 | 数字媒体技术 | 15800 |
530701 | 电子商务 | 12800 |
1.学费
2. 住宿费:4人间5800元/年;6人间3800元/年;8人间2800元/年。
第十四条 退费标准
1.学生入学时,按学年收取学费、住宿费、代收费用。代收费用包括:保险费、军训费、体检费、物品押金等。
2.学生申请退学时,退费按如下规定办理:
(1)学生在课程开始前提出退学的,学校退还全部学费、住宿费及未发生的代收费用。
(2)学生在课程开始后的一个月内提出退学的,学校退80%的本学期学费; 一个月后两个月内提出退学的,学校退60%的的本学期学费。学校开学两个月以后提出退学的,学校不退本学期的学费。
(3)住宿费、代收费按实际发生情况予以退费。
3.学生在校期间应征入伍,持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发出的入伍通知书,学校退还学生所缴纳本学年的全部学费。
4.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经学校批准休学的,自休学之日到复学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应予退还,或经学校及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同意转入下一学期(学年)。
5.学生提出退学的,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北京网络职业学院离校申请表”。
6.学校接到学生提出的退学申请后,学校予以签收。学校计算退学费用时,以学生向学校提出退学申请的时间为准。学校在收到学生退学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给予学生书面答复,并办理退学及退费手续。
7.到财务处结算相关费用时,必须出具学杂费收据及本人身份证。
第十五条 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各省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1. 国家奖学金10000元/年;
2. 国家励志奖学金6000元/年;
3. 国家助学金两档:(1)4700元/年(2)3000元/年;
4. 生源地贷款20000元/年。
奖助学金、生源地贷款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审核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评审核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新生报到及入学资格复查要求
考生被录取后,须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未经请假、请假未准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愿放弃入学资格。
学校在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发现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新生,将按规定取消入学资格。第十七条 联系电话、网址等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热线;010-81303630
传真:010-81303025
纪律监督与申诉部门:招生监督小组
监督电话:010-81303025
第十八条 其它需要说明或解释的内容
本章程适用于北京网络职业学院202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部门
本章程由北京网络职业学院招生宣传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或北京市的规定不一致时,以国家或北京市的政策、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