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学院招生工作顺利开展,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25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5〕1号)《公安部 教育部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工作办法》(公政治〔2025〕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24〕7号)等有关规定,以及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教委)、北京市公安局(以下简称市局)部署要求,结合北京警察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本、专科招生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层次的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院招生工作突出政治标准,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接受考生、社会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四条 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举办、北京市公安局为行政主管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为教育业务主管部门的独立设置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五条 学院全称:北京警察学院;英文全称:Beijing Police College。
第六条 办学地点: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南涧路11号。
第七条 办学类型及层次:公办普通高等学院,包括大学本科,学制4年;大学专科(高职),学制3年。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院成立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学院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委员会主任由学院主要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学院主管院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院领导及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九条 学院设立招生办公室,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学院设立招生工作监督办公室,监督办公室设在学院纪委,对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实施全面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学院公安专业招生计划按照定向原则编制:
(一)根据市局会同有关政策主管部门提出的由学院进行培养的公安专业人才需求进行编制;
(二)考虑公安工作的职业特殊性,女生招收比例不超过招生计划的15%。
第十二条 招生计划经招生委员会审议后,报市局、市教委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学院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招生条件要求
第十三条 公安专业招生的面试、体检、体能测评、心理素质测评和考察工作由北京市公安局统一组织实施。志愿报考学院的考生,均须参加由学院组织的面试、体检、体能测评、心理素质测评和考察,具体标准和要求以招生当年公安部下发的文件为准。面试、体检、体能测评、心理素质测评或考察结论不合格的考生,不能被学院录取。
第十四条 公安专业招生对象:高考报名所在地为北京市的考生(享受其他特殊政策在北京参加高考的考生除外)。
第十五条 公安专业报考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三)忠于祖国、忠于人民,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和法制观念;
(五)热爱公安事业,志愿从事公安工作;
(六)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
(七)年龄为十六周岁以上、二十二周岁以下(2003年9月1日至2009年8月31日期间出生),未婚;
(八)思想政治素质好,符合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政治条件;
(九)身体、心理健康,符合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体检标准。
第十六条 公安专业政治考察的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公通字〔2020〕1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学院公安专业体检项目和标准:
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规定执行,详见《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同时,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身高:男性170厘米及以上,女性160厘米及以上。
(二)体重:男性体重指数(单位:千克/米2)在17.3至27.3之间,女性在17.1至25.7之间。
(三)视力:单侧裸眼视力4.8及以上。
(四)色觉:无色盲、色弱。
(五)其他:两耳无重听,无口吃,嗅觉不迟钝,五官端正,面部无明显特征和缺陷(如唇裂、对眼、斜眼、斜颈、各种疤麻等),无鸡胸,无腋臭,无严重静脉曲张;无明显八字步、罗圈腿、重度平跖足(平脚板);无纹身、少白头、驼背;无各种残疾;直系血亲无精神病史;无传染病,肝功化验指标须在正常范围内;思维敏捷,心理健康。
2025年体检测评项目及合格标准,以教育部、公安部联合下发的最终通知为准,待下发后我院会及时公布。
第十八条 学院公安专业体能条件:
体能测评的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一)50米跑。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性≤9.2秒,女性≤10.4秒;
(二)立定跳远。可测次数:3次,合格标准:男性≥2.05米,女性≥1.5米;
(三)1000米跑(男)/800米跑(女)。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性≤4分35秒,女性≤4分36秒;
(四)引体向上(男)/仰卧起坐(女)。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性≥9次/分钟,女性≥25次/分钟。
以上4个项目中有3个及以上达标的,体能测评结论为合格。
2025年体能测评项目及合格标准,以教育部、公安部联合下发的最终通知为准,待下发后我院会及时公布。
第十九条 公安专业面试主要从报考动机、思维表达能力、身体协调能力、心理素质等方面,辨识考生是否适合接受公安院校教育和从事公安工作。
第二十条 公安专业心理条件:
聘请公安部或北京市公安局指定的专门机构,组织考生进行心理素质测评,心理素质测评结果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条件之一。
第二十一条 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招生对象和报考条件:
我院依托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招收高水平运动队,同时接收保送录取优秀运动员。招生对象和报考条件依据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和我院相关招生简章、工作办法执行。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二十二条 学院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公安专业录取安排在本科提前批次进行。录取通知书均以特快专递方式寄达考生,同时通过学院官方网站予以公布。
第二十三条 公安专业选考科目:本科公安学类专业选考科目为“思想政治”;本科公安技术类专业选考科目为“物理和化学”。专科专业按照语文、数学、外语三科总成绩进行录取,不涉及选考科目。
第二十四条 公安专业本、专科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不低于北京市高招办统一发布的本科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和专科录取控制分数线。报考涉外警务专业的考生,高考外语单科成绩不低于105分(含);报考专科的考生,要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政治”和“信息技术”两门成绩须达到“合格”。
外语语种要求:学院只开设英语语种的外语公共课。
第二十五条 学院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对考生从高考分数、考察、面试、体检、体能测评、心理素质测评六个方面进行全面考察,择优录取。
分专业录取时坚持分数优先的原则,不设专业志愿级差分。在投档分数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相关科目成绩高的考生。选考“思想政治”科目专业组的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选考三科总成绩;选考“物理和化学”科目专业组的考生依次比较数学、语文、外语、选考三科总成绩。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的考生,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按投档分数从高到低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取额满。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在第一院校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我院接收非第一院校志愿考生。
若第一批投档生源不足,剩余计划将进行征集志愿。征集志愿录取规则与前述一致。
学院认可北京市当年招生工作规定中的政策性加分项目。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两个月内,学院对学生进行档案审核和体检复查。复审复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学籍;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有关情况上报上级主管机关。
第二十七条 关于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的录取规则,依据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和我院相关类别招生简章、工作办法执行。
第七章 入 学
第二十八条 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执行。
(一)本科公安学类专业和专科专业学费:4200元/年;
(二)本科公安技术类专业(专业方向)学费:4600元/年;
(三)本科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4200元/年。
住宿费收费标准为750元/年。
第二十九条 奖励与资助: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享受伙食补贴;学院为德、智、体、美、劳综合表现优异的学生评定相应等级的奖学金;符合条件的学生可按国家规定申请助学金和助学贷款。
第三十条 学生待遇及管理:
公安专业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集中住宿,统一着人民警察制服,按照《北京警察学院学生警务化管理规定》实行警务化管理。
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集中住宿,统一着装,参照《北京警察学院学生警务化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八章 毕业与就业
第三十一条 学院为在修业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本科生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
按照《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5〕97号)《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人社部发〔2015〕106号)的有关规定,达到毕业条件,能够取得相应学历学位,并符合报考条件的公安专业应届毕业生,可以按照上级有关政策要求,参加公安机关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招警统一考试,并经政治考察、面试、体检、心理素质测评和体能测评,符合人民警察录用条件者,由市局择优录用。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学院以往有关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的制度规定如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相关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相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三条 招生咨询电话、学院网址、招生办电子邮箱及公众号:
联系电话:(010)89767080
监督电话:(010)89768421
学院网址:www.bjpc.edu.cn
招生办电子信箱:bjpczhaoshengban@bjpc.edu.cn
微信公众号:北京警察学院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北京警察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