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章 计划与录取 第五章 体检标准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七章 附则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夏季普通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广州航海学院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广州航海学院,中文简称为“广航”,英文名称为 Guangzhou Maritime University, 英文名称缩写为“GZMTU”。 第五条 学校设有黄埔校区和琶洲校区,地址分别为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红山三路101号和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夏阳大街1号。 第六条 学校由广州市人民政府举办,业务主管部门是广东省教育厅,同时接受广州市教育局有关指导。办学类型为国有公办,办学层次为本科。 第七条 学校是华南地区唯一一所独立建制并被国际海事组织认可的海事本科院校。2024年学校明确以建设高水平应用型大学和筹建广州交通大学为“双引擎”,坚持突出“海洋+低空”的大交通学科布局,大力发展与现代交通产业需求相契合的特色学科、交叉学科和新工科,致力将航海、交通等学科建设成为国内乃至国际上有特色、有影响的一流学科。 第八条 凡具有广州航海学院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广州航海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普通高校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校本科招生工作。 第十条 招生办公室是常设工作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制度,在普通高校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学校纪委监察机构对本科招生工作实施监督,负责对涉嫌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置。 第四章 计划与录取 第十二条 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区、市)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三条 本科招生预留计划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及解决同分数考生的录取,预留计划使用原则为“质量优先、统筹安排、集体决策、公平公正”。 第十四条 录取分为本科提前批次和本科批次,航海类三个专业(航海技术、轮机工程、船舶电子电气工程)在提前批次录取。 第十五条 学校与国外高校举办中外联合培养本硕项目和中外合作办学本科项目,面向广东省招收学生,在本科批次录取,单设院校专业组。 第十六条 投档比例根据各省(区、市)生源情况确定。在顺序志愿投档批次,一般按照不超过各省公布的招生计划数的120%调档;在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一般按照不超过各省公布的招生计划数的105%调档。在平行志愿批次已投档至广州航海学院的考生,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体检合格且服从专业调剂的情况下,均不退档。 第十七条 调档时认可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给予考生的政策性加分;同一考生如有多项政策性加分,仅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且原则上加分不得超过20分。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不适用于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 第十八条 在省(区、市)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照普通类(历史类、物理类)和艺体类(含音乐类、美术与设计类、舞蹈类、书法类、体育类)分类录取。 第十九条 普通类(历史类、物理类)专业分档时,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实行“分数优先”原则,按照考生投档总分排位从高到低录取,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先安排排位高的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进行录取。考生投档总分排位相同时,则按照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同分排序进行录取。在无排位或排位分的省(区、市)按照普通高考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文科类为语文、数学、外语、文科综合;理科类为数学、语文、外语、理科综合。 第二十条 实行其他高考模式的省(区、市),录取原则按照该省(区、市)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艺术类统考专业分档时,根据投档规则出档后,在考生符合专业要求的基础上,实行“分数优先”原则,优先录取投档总分排位在前的考生,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 第二十二条 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按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到低调剂到同一院校专业组内计划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考生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非外语类专业主要以英语作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非英语语种考生需慎重报考。 第二十四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或中外联合培养项目在国内学习阶段主要为英语教学,在国外学习阶段为全英语教学,对英语水平有一定的要求,非英语语种考生需慎重报考。 第五章 体检标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原则上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二十六条 航海类专业学生体检要求说明: (一)身高和视力要求 1.航海技术专业:要求辨色力正常(无色盲无色弱),无复视;身高1.60米及以上;双眼裸视力均能达到4.7(0.5)及以上,或双眼裸视力均能达到4.0(0.1)及以上且矫正视力均能达到4.8(0.6)及以上。 2.轮机工程、船舶电子电气工程专业:要求无红绿色盲,无复视;身高1.55米及以上;双眼裸视力均能达到4.6(0.4)及以上,或双眼裸视力均能达到4.0(0.1)及以上且矫正视力均能达到4.6(0.4)及以上。 (二)其他要求参照《船员健康检查要求》(GB 30035-2021)执行。 (三)航海类专业学生若毕业从事海船船员工作,工作前身体条件须符合《船员健康检查要求》(GB 30035-2021)要求。航海技术专业视力要求为:双眼裸视力均能达到4.7(0.5)及以上,或双眼裸视力均能达到4.0(0.1)及以上且矫正视力均能达到4.9(0.8)及以上;轮机工程、船舶电子电气工程专业视力要求与录取要求一致。 第二十七条 艺术类专业(数字媒体艺术、环境设计)要求无色盲。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省级以上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 (一)理工、外语类专业:5190元/生·学年; (二)经、管、法类专业:4590元/生·学年; (三)艺术类专业:10000元/生·学年; (四)校企联合培养卓越班项目:5190元/生·学年; (五)中外合作办学项目:42600-52600元/生·学年; (六)中外联合培养项目:30000-35000元/生·学年(本科学费+培训费); (七)住宿费:740-1700元/生·学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航海类三个专业(航海技术、轮机工程、船舶电子电气工程)的特殊说明: (一)学生的日常管理实行半军事管理。 (二)根据国家海事局颁布的《海船船员考试大纲》开设相应课程,航海技术、轮机工程、船舶电子电气工程专业的学生须分别参加由国家海事局组织的无限航区500总吨及以上船舶三副、无限航区750kW及以上船舶三管轮、无限航区750kW及以上船舶电子电气员的船员适任考试,适任考试成绩为教学计划相应课程考核成绩的组成部分。适任考试包括专业英语考试,非英语语种考生需慎重报考。 (三)学生转专业只限在航海类专业之间互转,原则上不得转出航海类专业。 (四)航海类专业与航运行业央企合作举办校企联合培养试验班项目。试验班在入学后通过公开选拔、双向选择产生。部分项目的学生可享受合作企业的全额学费资助,且毕业后定向到合作企业就业。 第三十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和中外联合培养项目的学生原则上不得从原项目转出。 第三十一条 学校将对录取的新生进行严格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或违规的学生将被取消入学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已建立完善的学生资助体系,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坚实保障,激励优秀学生取得更大进步。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广州航海学院党委会审议通过,适用于广州航海学院2025年夏季普通高考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章程公布后,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等上级有关政策调整,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广州航海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
广州航海学院招生办公室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红山三路101号A1行政楼218室 邮政编码:510725 招生咨询电话:020-22336438,32081599 学校主页:http://www.gzmtu.edu.cn 本科招生网:http://zsb.gzmtu.edu.cn 招生办邮箱:zsb@gzmtu.edu.cn 招生微信小程序:广州航海学院本科招生 招生微信公众号:广州航海学院招生办公室 纪检监察室:020-32082358 纪检监察室邮箱:jijianshi@gzmtu.edu.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