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黑龙江公安警官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院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25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办学实际,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学院招生工作严格实行“阳光工程”,全面公开招生信息,接受广大考生、社会和纪检监察部门的全程监督,以保证招生工作公平公正、规范有序进行。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条 学院全称:黑龙江公安警官职业学院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学制3年
证书种类:国家规定的普通高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四条 学院是经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学院由黑龙江省公安厅主管,教育教学业务由黑龙江省教育厅指导。
第五条 办学地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利民开发区学院路333号,邮编:150025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院在党委统一领导下,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招生工作。
第七条 学院设立招生就业指导办公室,与学生处合署办公,专门负责执行学院招生政策,处理招生工作事项,具体组织实施学院的招生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和招生专业
第八条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六部委《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人社部发〔2015〕106号)和相关政策规定,学院严格按照省公安厅和省教育厅核定下达的招生规模计划,统筹编制分选考科目要求、分专业、分男女招生计划。招生计划面向黑龙江省生源按市(地)定向设置,由省招生考试院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招生专业包括:刑事侦查、治安管理、刑事科学技术、警务指挥与战术、网络安全与执法、道路交通管理6个专业。
第五章 报考条件及相关要求
第十条 报考学院的考生,应当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报名条件和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三)志愿从事公安工作;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五)具有良好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六)年龄为十六周岁以上、二十二周岁以下(2003年9月1日至2009年8月31日期间出生);
(七)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
第十一条 报考学院的考生,均须参加由省公安厅组织开展的政治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未参加者,以及政治考察、面试、体检或者体能测评结论不合格者,不予投档。
第十二条 政治考察主要对考生的政治素质、思想品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情况,以及考生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人员有关情况进行考察。
第十三条 面试主要对考生的报考动机、言语表达、动作反应、心理素质等情况进行评测。
第十四条 体检主要对考生的体格状况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 体能测评主要对考生的运动素质和运动能力进行测评。
第十六条 政治考察、面试、体检及体能测评要求按照公安部、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填报志愿及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凡参加2025年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首选历史、物理科目兼收,再选科目无要求),成绩达到黑龙江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划定的全省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含照顾政策分)、符合学院招生条件且通过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政治考察、面试、体检及体能测评的考生,须在黑龙江省招生考试院规定的网上填报时间内填报志愿。
第十八条 学院录取安排在普通类本科提前批时段进行。根据“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录取原则,在考生政治考察、面试、体检及体能测评均合格的基础上,根据学院招生计划及考生志愿填报情况,严格按照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未被学院录取者,不影响其他批次院校录取。
第十九条 黑龙江省招生考试院根据考生所报志愿和招生计划等情况,按照规定的调档比例进行投档。录取时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模式。学院执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录取规则,按照考生投档分数从高到低顺序录取并确定专业,录取过程中不设专业级差。当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不能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将其调剂到未完成计划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如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依次按考生语文数学两门成绩之和、语文数学两门中的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次高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
第二十条 考生录取专业遵循考生志愿,被录取后不得调整专业。
第二十一条 学院招收英语、俄语语种考生。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2个月内,学院将按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的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学籍。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 学院严格按照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财政厅批复标准执行收费。
学费:最高不超过6000元/年
住宿费:800元/年(6人间)、1200元/年(4人间)
第八章 奖学金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措施
第九章 毕业与就业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学院实行严格的警务化管理。学生取得我院学籍,并在规定学习年限内达到毕业条件的,按国家规定颁发黑龙江公安警官职业学院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 根据《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5〕97号)《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人社部发〔2015〕106号)等文件规定,学院公安专业学生在毕业时达到毕业条件且符合人民警察报考资格条件的,可以按规定参加公安机关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招警统一考试。招警统一考试合格的毕业生,原则上录用到高考志愿录取的市(地)所辖公安机关。在录取单位最低服务年限按招录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私自从事招生工作,严禁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严肃查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录取资格的行为。
学院纪检监察部门电话:0451-88126031
第二十八条 学院招生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451-88126111
学院网址:http://www.hlpolice.gov.cn
微信公众号:黑龙江公安警官职业学院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院招生就业指导办公室制定,经黑龙江省公安厅和黑龙江省教育厅审核后,对外公布。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以国家教育部及黑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政策规定为准,学院招生就业指导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