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更好的服务考生,服务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及黑龙江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
院校代码:4123012910
学校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第三条 学校概况: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是经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独立设置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全国百所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国家优质高等职业院校、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院校A档专业群立项建设单位。学院毗邻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镜泊湖5A级国际生态旅游风景名胜区,建校于1958年,前身是东北农学院牡丹江分院,系当时牡丹江地区唯一本科建制高等学校。学院占地126.5万平方米,建筑面积20余万平方米,固定资产总值5.36亿元,教学仪器设备总值2.49亿元。学院设有经济管理系、信息工程系、智慧农业系、食品药品工程系、动物科技系、机电工程系与人文艺术系七个系,学院面向全国招生,有各类高职招生专业46个,高职与本科应用型人才贯通培养试点专业3个(以下简称“高本贯通”试点),全日制在籍学生12231人。学院现有教职员工508人,其中副教授以上教师123人,双师素质教师303人,硕士、博士学位教师236人。
第四条 办学类型及层次:国家公办高等职业院校(专科)
学制:三年
毕业证书:学生毕业成绩合格,获得国家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教育高职(专科)毕业证书。
“高本贯通”试点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前3年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颁发专科毕业证书。转段进入本科学习的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后2年教学计划规定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颁发普通高等学校“专升本起点”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就业处在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招生工作的具体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及决策机构。招生就业处为常设机构,负责国家教育部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的贯彻执行及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私自从事招生工作。
第三章 入学考试
第八条 各招生类别录取的考生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对口升学考生须参加黑龙江省对口升学统一考试。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九条 符合国家高考报名条件,参加本年度高考的考生,根据“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按投档成绩确定录取专业。高考改革省份,投档成绩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依次按考生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次高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如成绩仍然相同,比较考生志愿顺序,顺序在前者优先录取,志愿顺序相同则全部录取。
1.投档比例
按照各省招生考试院制定的投档比例接受投档。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根据省份模拟投档情况,调阅考生档案。录取时,学校可以根据报考的生源数量情况,经请示省级计划管理部门、招考主管部门后,对各省、区的招生计划进行适当调整。
2.专业志愿的调剂
学校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文件的规定,严格按照学校生源所在省份的分专业招生计划进行招生,依据考生成绩由高到低排序依次录取,第一专业志愿无法满足的,录取进第二个专业志愿。对于所报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按高分到低分顺序随机自动调剂到计划未满的专业,高考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专业调剂,将予以退档处理。
3.招生专业体检要求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结合我院专业培养要求,考生须符合国家制定的体检标准,学校对入学新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不按要求参加体检的考生将被取消录取资格。
4.学院执行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色盲、色弱考生限报考以下专业:生物制药、中药制药、药品生产技术、药品经营与管理;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限报考以下专业:食品智能加工技术、食品检验检测技术专业。
5.外语语种:学院开设英语、俄语课程。
第十条 “高本贯通”试点招生
招生专业:
序号 | 高职专业名称 | 本科专业名称 | 本科院校名称 | 学制 | 首选科目要求 | 计划招生 |
1 | 作物生产与经营管理 | 农学 | 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 | 5年(专科阶段3年,本科阶段2年) | 物理类 | 30 |
2 | 现代农业经济管理 | 农林经济管理 | 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 | 5年(专科阶段3年,本科阶段2年) | 物理类 | 30 |
3 | 畜牧兽医 | 动物科学 | 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 | 5年(专科阶段3年,本科阶段2年) | 物理类 | 30 |
2、考试录取:“高本贯通”试点招生对象为黑龙江省内当年参加普通高考考生,在普通类高职(专科)提前批A 段录取,经转段考核合格后,以专升本形式录取到对应本科院校(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继续学习。
3、培养地点:“高本贯通”试点专业前三年在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校培养、后两年在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培养。
4、学费标准:试点专业前3年学费由高职院校按照本校专科同一专业标准收取,后2年学费按照本科高校同一专业收费标准收取。
第五章 新生入学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规定,新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收费标准按照黑龙江省物价局和省教育厅统一批文的标准执行。学费标准为6000元/年。住宿费标准:8人间、6人间、4人间分别为600元、800元、1200元/年。
第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或有舞弊行为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三条 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文件精神,学校设有奖助学金制度,按年发放,奖助标准执行国家规定,对特困生实行援助政策并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为部分贫困大学生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帮助贫困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考生确认填报学院志愿后,可与学校招生就业处取得联系,以便及时了解相关录取信息。学校的招生政策、录取结果等信息将在学院招生信息网上公布(网址:http://zsw.hnyjj.org.cn/),考生可自行查询。
第十五条 招生录取工作在学校纪委全程监督下进行。
第十六条 学校通讯地址: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邮政编码: 157041
纪检监察电话:0453-6402067
招生咨询电话:0453-6402419、6402363、6402875
招生网址:http://zsw.hnyjj.org.cn/
招生咨询邮箱:nyjjzjc@126.com
第十七条 本章程根据教育部、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