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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概况

哈尔滨金融学院2025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程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全称为哈尔滨金融学院,学院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电碳路65号。本科学制为四年,最长修业年限年。学生在学院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哈尔滨金融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获得毕业证书且符合国家和学院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哈尔滨金融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条  学院为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上级主管部门为黑龙江省教育厅。

  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哈尔滨金融学院成立由院长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学院的招生工作。

  招生工作全程接受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与监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招生政策,全面实施“阳光工程”。

   招生就业处是学院负责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开展学校的招生录取工作,其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主管部门和省级招委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研究、论证、编制、报批学院普通本科生规模计划和年度招生计划

3.多渠道、多措施加强学的招生宣传工作。组织宣传材料,编辑、设计每年学校专业介绍,并发至生源地中学及有关单位

4.做好接待来人、来电、来信等各类形式的咨询接待工作;

5.组织实施招生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6.负责录取信息发布、新生名册汇总、材料转递、有关文件的归档及年度招生录取工作的分析、汇总

7.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8. 完成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及学领导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计划与录取

  哈尔滨金融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在黑龙江省教育厅统一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施行教育部规定的 “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学院招生计划按照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准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执行。具体招生专业和招生人数,以生源所在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公开发布的信息为准。

第十条  进档考生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分配专业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即按高分到低分排序后,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依次录取,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服从专业调剂者,调剂到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调剂者,做退档处理。

第十  学院承认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加分政策,考生在专业分配上按加分后成绩排序。专业录取时总分相同的考生,按照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成绩排序规则进行录取;若无成绩排序规则,按照单科成绩排序规则依次录取,文史类历史类考生按照语文、数学外语的顺序,理工类物理类考生按照数学、语文外语的顺序,综合改革省份考生按照语文、数学、外语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十  学院各专业录取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院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各专业不限制男女生比例。

 

第四章  其他

第十  新生在校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特长的,可在大一学年第二学期申请转专业,各专业拟接收学生名额原则上为本专业当年招生人数的10%,由各学院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对申请转专业学生进行综合考核,其他符合转专业条件的类型依据相关规定执行。具体要求详见《哈尔滨金融学院学生转专业与转学实施细则修订稿哈金院〔2024〕109号)。

第十  根据学校专业设置及培养要求,商务英语专业只招英语考生。金融学、国际经济与贸易、信用管理、金融工程、经济学、电子商务、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金融科因专业培养要求,非英语语种考生应慎重报考。

第十  学院在收费方面严格执行国家规定,本科一般专业学费标准为4500-5000元/生/学年。

第十 根据国家、黑龙江省和我校学生资助政策规定,我校设立了国家奖学金10000元/年、国家励志奖学金6000元/年、学校奖学金(特等3000元/年,一等2000元/年,二等1000元/年,三等600元/年);为落实“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要求,学校设立了国家助学金(一等4700元/年,二等3700/年,三等2700元/年),并协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  学院通过招生信息网及时公布有关招生信息及录取结果。学院网址:http://www.hrbfu.edu.cn咨询电话:0451-86143166E - mail:hjrzsb@126.com

第五章  附则

第十  学院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招生规定的考生,一经核实,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  本章程解释权属哈尔滨金融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政策如与本章程冲突者,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  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