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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概况

内蒙古艺术学院2025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内蒙古艺术学院招生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内蒙古艺术学院,是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具有硕士研究生、本科层次教育,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本科毕业生,颁发内蒙古艺术学院普通本科学历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的,颁发相应学位证书。学校有新华校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01号)和云谷校区(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新区云谷大道)两个校区。

第三条 内蒙古艺术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四条 内蒙古艺术学院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内蒙古艺术学院成立了由校长任主任,分管副校长,纪委书记和教学副校长任副主任,学校主要职能部门负责人、各学院院长组成的学校招生委员会,坚持“集体议事、集体决策”,在制定学校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政策和规则、决定招生重大事项等方面履职尽责。

 内蒙古艺术学院招生办公室是内蒙古艺术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设在教务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内蒙古艺术学院设立招生工作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计划与录取

第八条 内蒙古艺术学院根据本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份高考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近年来本校来源计划编制情况,综合分析,确定本校分省来源招生计划。内蒙古艺术学院不设置预留计划,一次性将招生规模计划全部投放,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内蒙古艺术学院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省级招办监督”的录取原则,在教育部领导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录取。

第十条 内蒙古艺术学院非艺术类专业在非高考综合改革省份,按照理工类、文史类分类设置计划,在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设置计划。分省艺术类专业计划按照各省相关规定设置计划。

第十一条 内蒙古艺术学院分省专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二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内蒙古艺术学院根据各专业录取原则进行录取。

1.普通类录取原则

文化产业管理、艺术史论、戏剧影视文学、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安排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类本科相应批次录取,直接依据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参考考生综合素质评价,按投档成绩由高到低根据考生志愿依次录取。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根据投档分从高到低排序依次调剂到同一专业组其他未录取满额的专业(不符合相关专业录取要求的不予录取)。对于已投档考生排序成绩相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业录取时出现同分确定先后顺序时,先执行国家规定的相关优先录取政策,分省计划专业再按各省同分择优投档办法执行。

2.艺术类录取原则(专业成绩使用统考成绩)

音乐学、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舞蹈编导、舞蹈学、表演、播音与主持艺术、动画、美术学、绘画、雕塑、中国画、艺术设计学、书法学、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公共艺术、数字媒体艺术、艺术与科技专业及下设各专业方向,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相应子科类省级统考成绩均达到考生所在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考本科相应批次录取最低控制线。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具体投档成绩计算办法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执行。对于已投档考生排序成绩相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业录取时出现同分确定先后顺序时,先执行国家规定的相关优先录取政策,分省计划专业再按各省同分择优投档办法执行。若投档成绩相同,则按专业课、文化课总分、语文、外语、数学依次比较,成绩高者录取。

我校民族预科班只在内蒙古自治区艺术类批次投放招生计划,除汉族外其他民族均可报考,专业成绩使用统考成绩,民族预科班录取原则同艺术类使用统考成绩的录取原则。

3.艺术类批次录取原则(专业成绩使用校考成绩)

音乐表演、舞蹈表演专业及下设各专业方向,按照《内蒙古艺术学院2025年校考专业招生简章》考试招生录取。

4.艺术类录取原则(专业成绩使用省际联考成绩)

表演(二人台表演)专业,按照《内蒙古艺术学院2025年表演(二人台表演)专业省际联考招生简章》考试招生录取。

 第十 内蒙古艺术学院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给予相关考生的全国性加分项目和分值。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且加分不得超过20分。经内蒙古艺术学院认定且各级公示合格的各类特殊类型招生入选资格考生,按照国家相关招生政策进行录取。高考加分政策不适用于不做分省计划的专业。

第十 体检及部分专业的特殊要求

1.报考表演(服装表演)专业的考生,要求男生身高1.83米()以上,女生身高1.70米()以上,不符合身高要求的考生不予录取。

2.色觉异常Ⅱ度(俗称色盲)不得录取到动画、美术学、绘画、雕塑、中国画、艺术设计学、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公共艺术、数字媒体艺术、产品设计等美术设计类专业。

第十 内蒙古艺术学院对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所报专业学习、生活能够自理的残疾考生,予以正常录取。

第四章 附则

第十 内蒙古艺术学院对录取考生外语语种不限,但入学后我校只提供英语、日语教学,其他语种慎报。

第十 内蒙古艺术学院校本部学费收费标准以内蒙古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标准执行。

十八 内蒙古艺术学院本科招生工作严格落实教育部关于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确保招生章程、招生资格、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事件违规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信息按规定公开

十九 本章程公布后,如遇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内蒙古艺术学院将根据当地相关政策制定相应的录取政策,并另行公布。

第二十条  学校联系方式

内蒙古艺术学院官网为:https://www.imac.edu.cn

招生信息网址为:http://zs.imac.edu.cn

E-mail:nmgysxyzb@126.com

招生咨询电话为:0471-4978356

招生监督电话为:0471-3598719

电话接听时间为:工作日上午9:00—11:00,下午15:00—17:00。

第二十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及个人开展考试招生相关工作。本章程由内蒙古艺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